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要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规划,小城市可参照履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准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泊车场内有必要依照国家标准GB5768-86《路途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杰出的视界。出入口间隔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间隔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目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目标,包含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目标。
第六条 循环车库的停车方法应以占地面积小、分散方便、确保安全为准则。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目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规划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目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首要规划目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则。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则。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首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则。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斜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则。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准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邻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法应以出入方便为准则。
第十五条 自行车泊车场首要规划目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则。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目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目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目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目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存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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